會章會章
香港浸信會聯會小學家長教師會會章
一、 定名:
1. 本會定名為香港浸信會聯會小學家長教師會(HONG KONG BAPTIST CONVENTIONPRIMARY SCHOOL PARENT-TEACHER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會址:
1. 新界荃灣麗城花園麗順路香港浸信會聯會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三、 宗旨:
1. 加強家長、教師、學校之間的聯繫和溝通,促進三方面的友好關係。
2. 推動家長與學校合作,共同促進學生在學業和身心方面健康發展。
3. 發揮家長潛能,在資源上給予學校支持,共同推展校務。
四、 會員:
1. 資格
a. 當然會員 ─ 學校現任教師均為當然會員。
b. 基本會員 ─凡屬學校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或是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均自動成為本會基本會員。
c. 嘉賓會員─本校舊生家長、舊生監護人、離任校長及離任教師,均可申請或由執行委員會邀請為本會的「嘉賓會員」,惟須獲執行委員會按年通過。
2. 權利
a. 所有會員皆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及定期收到本會出版之會訊。
b. 本會之基本會員可享有出席會員大會,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之權利。
c. 本會之當然會員可享有出席會員大會,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之權利及不必繳交會費。
d. 本會之嘉賓會員可列席會員大會,但不享有動議、表決及選舉之權利。
3. 義務
a. 所有會員均須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b. 嘉賓會員須於每年繳交會費,會籍一年,每年會費之數額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c. 基本會員須在學生第一年入讀時繳付會費,其餘的學年不用繳付。基本會員會費由執行會委員會決定,會費一經繳交,不得發還。
五、 組織:
1. 會員大會
a. 會員大會為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當然會員及基本會員組成。
2. 執行委員會
a. 本會會務由執行委員會負責推行。執行委員會有教師委員七人,家長委員八人。
b. 學校現任校長及副校長為執行委員會之顧問。教師委員於會員大會時由當然會員投票選出。
c. 家長委員於會員大會時由基本會員投票選出。
d. 執行委員會架構及委員職位
(i) 主席 1 人(由家長委員出任)
(ii) 副主席 2 人(1 家長委員+1 教師委員)
(iii) 秘書 2 人(1 家長委員+1 教師委員)
(iv) 司庫 2 人(1 家長委員+1 教師委員)
(v) 聯誼 4 人(2 家長委員+2 教師委員)
(vi) 宣傳及聯絡 4 人(2 家長委員+2 教師委員)
e. 執行委員會各職位,由委員互選產生。
f. 家長委員兩年一任,當選得連任,如其子女於家長委員任期間畢業或退學,則該家長委員仍可以留任至任期屆滿為止。
g. 如遇主席離職或不能執行職務時,須由副主席(家長委員)代行其職務 。如副主席缺位時,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 。如其他委員缺位時,得由在委員選舉時獲得票數較多之候補委員擔任。
h. 執行委員會具有下列之職務∶
(i) 執行週年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 。
(ii) 製訂財政預算。
(iii) 執行日常之會務。
(iv) 向會員大會提出建議。
i. 委員須履行下列之職務:
(i) 主席之職務:
(甲)代表本會處理對外之事務。
(乙)監管及處理一切會務。
(丙)負責擬訂議程並召開及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
(丁)代表執行委員會在週年會員大會中作全年度會務報告。
(ii) 副主席之職務:
(甲)協助主席處理一切會務。
(乙)當主席缺席或離職時,代行其職責。
(丙)關注有關家長、學生及教師的福利事宜。
(iii) 秘書之職務:
(甲)負責本會之行政工作。
(乙)保存會員資料。
(丙)保管印章及文件。
(丁)負責文件來往及會議記錄。
(iv) 司庫之職務:
(甲)處理本會一切財務事宜。
(乙)編製每年財政預算。
(丙)編訂每年之財政收支狀況,並在週年會員大會作全年財政報告。
(丁)負責將所有會員繳交的會費及捐款存入執行委員會所認可之本會銀行戶口。
(戊)司庫存儲現金應用,不得超過港幣伍佰圓。
(v) 聯誼之職務:
(甲)負責策劃本會的一切康樂活動。
(vi) 宣傳及聯絡之職務:
(甲)負責聯絡會員及宣傳本會之一切活動。
(乙)負責編輯會訊。
j. 所有委員必須協助推行各項本會舉辦之活動及會務。
k. 所有委員應出席所有會議,若連續三次缺席執行委員會會議,必須解釋原因,如解釋不獲接納,執行委員會可取消其委員資格。
六、 會議:
1. 週年會員大會
a. 每年召開一次,由執行委員會主席負責主持。
b. 執行委員會須於舉行大會兩週前發出通告。
c. 法定人數:
(i) 法定人數為五十人。
(ii) 如逾開始開會時間二十分鐘仍未達法定人數 ,主席須宣布流會並於三星期內再次召開會議。
1. (iii) 再次召開會議時,則以當時出席人數為合法人數。
d. 召開會議時,如執行委員會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如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則出席之執行委員會委員可推選一名委員擔任臨時主席,主持會議。
e. 處理之事務如下:
(i) 報告週年會務。
(ii) 通過財政報告。
(iii) 選舉下屆執行委員會委員。
f. 議決
(i) 表決時,如贊成票數多過反對票數,動議方可成為議決案。
(ii) 表決時,如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則主席有最終表決權。
(iii) 所有於會議通過之議決案,均以不違反本會宗旨為原則。
2. 特別會員大會
a. 執行委員會在有需要或在收到不少於四十名會員之書面要求時,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b. 執行委員會須於舉行大會一週前發出通告。
c. 法定人數:
(i) 法定人數為五十人。
(ii) 如逾開始開會時間二十分鐘仍未達法定人數,則取消會議。
d. 議決
(i) 表決時,如贊成票數多過反對票數,動議方可成為議決案。
(ii) 表決時,如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則主席有最終表決權。
3. 執行委員會
a. 每年最少召開兩次會議。
b. 臨時會議不限次數。
c. 法定人數:
(i) 法定人數為執行委員會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ii) 如因未達法定人數而流會者,主席須於三星期內再次召開會議。
d. 召開執行委員會時,如主席缺席,則由副主席主持;如主席及副主席均缺席,則出席之委員可推選一名委員,擔任臨時主席,主持會議。
e. 議決:
(i) 表決時,如贊成票數多過反對票數,動議方可成為議決案。
(ii) 表決時,如贊成與反對票數相等,則主席有最終表決權。
(iii) 顧問在表決時沒有投票權。
七、 財務:
1. 本會財政(包括會費及捐款)只限用於發展會務、會員福利及促進學校教育等各項開支。
2.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3. 所有本會之款項須存放於本會所選定之銀行,一切支票必須由主席、副主席、司庫五人中之一名家長委員及一名教師委員共同簽署,加蓋本會印章方為有效。
3. 每年財政年度完結時,司庫須編製一份財政報告,由義務核數人員審核後,呈交週年會員大會公布及通過。義務核數由週年會員大會選出兩位家長擔任。
4. 執行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之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捐助於學校添置設備及贊助獎學金或其他用途。
5. 如本會遇有債務或責任問題,則由應屆執行委員會作出解釋。
八、 其他會規:
1. 任何委員,倘牽涉於暴力或不誠實的刑事案件,經定法院定罪後,即自動離職。
2. 如遇本會解散,本會所有之資產,倘有盈餘,應全數捐贈學校,作改善教學資源及學生福利之用。
3. 所有會員在未得本會同意前,不得以本會名義發表任何言論或利用本會名義作任何活動。
4.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於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上提出討論,經半數以上出席會員通過,可增刪修改。
5. 學校法團校董會(“法團校董會”)於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根據教育條例(第 279章)第 IIIB 部正式成立為法團管理學校。教育條例第 40AL 條規定法團校董會須有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教育條例第 40AO 條規定法團校董會可承認一個團體為認可家長教師會,及由認可家長教師會根據法團校董會章程所規定之數目提名家長註冊為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本會已獲學校法團校董會承認為學校的認可家長教師會。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或替代家長校董的人士須由本會根據本會章第九段之規定安排選出。
九、 家長校董選舉
1 . 候 選 人 資 格
a.所 有 學 校 現 有 學 生 的 家 長 , 都 有 資 格 成 為 候 選 人 。 家 長 就 學 生 而言 , 包 括 該 學 生 的 監 護 人 及 並 非 該 學 生 的 家 長 或 監 護 人 , 但 實 際管 養 該 學 生 的 人。所 有 教 師 會 員 都 沒 有 資 格 成 為 候 選 人 及 沒 有 投票 權 。
b.如 出 現 下 列 情 況 , 有 關 家 長 便 不 能 獲 提 名 為 家 長 校 董 :
(i) 他 /她 是 學 校 的 在 職 教 員( 因 為 教 員 可 用 教 員 校 董 的 身 分 加入 法 團 校 董 會 ); 或
(ii) 他 /她 並 不 符 合《 教 育 條 例 》( 以 下 簡 稱 條 例 )第 30 條 所 載有 關 校 董 的 註 冊 規 定 ; 或
(iii) 他 /她 已 連 任 家 長 校 董 三 屆 。
d. 根 據 條 例 規 定 , 校 董 不 可 在 法 團 校 董 會 內 同 時 出 任 多 於 一 個 界別 的 校 董 。 因 此 , 任 何 人 士 均 不 可 同 時 出 任 家 長 校 董 及 校 友 校董 。 如 兩 個 界 別 於 同 一 時 間 在 學 校 舉 行 選 舉 , 候 選 人 亦 不 可 同時 參 選 兩 個 界 別 的 校 董 選 舉 。
2. 人 數 和 任 期
本 會 應 選 出 家 長 校 董 及 替 代 家 長 校 董 各 一 名 , 任 期 為 兩 年 , 由 有 關 校董 註 冊 為 校 董 當 日 起 計 。 本 會 應 在 九 月 至 十 一 月 期 間 舉 行 選 舉 , 並 向法 團 校 董 會 提 名 獲 選 的 家 長 註 冊 為 家 長 校 董 。
3. 提 名 程 序
a. 選 舉 主 任. 本 會 執 行 委 員 會 可 委 派 一 名 選 舉 主 任 , 監 察 有 關 提 名 、 分 發 選 票及 點 票 工 作 。 但 選 舉 主 任 本 身 不 可 以 是 家 長 校 董 選 舉 的 候 選 人 。
b. 提 名 期 限
家 長 校 董 選 舉 的 提 名 期 限 為 兩 星 期 。
c. 提 名
(i)選 舉 主 任 可 發 信 通 知 所 有 家 長,有 關 家 長 校 董 選 舉 事 項,其 中包 括 家 長 校 董 的 空 缺 數 目 、 提 名 期 限 、 提 名 方 法 、 投 票 日 期 、點 票 會 日 期 、公 布 結 果 日 期 及 其 他 資 料 , 亦 應 隨 信 附 上 提 名 表格 。 同 時 , 選 舉 主 任 須 在 信 中 列 明 家 長 校 董 選 舉 的 候 選 人 資 格(上 述 第 九 1 a 至 c 段 ) 和 職 責 。 每 名 家 長 可 提 名 本 人 或 另 一
名 合 資 格 的 候 選 人 參 選 , 並 須 有 兩 名 和 議 人 。 和 議 人 必 須 是 現有 學 生 的 家 長 。
(ii)如 候 選 人 數 目 相 等 於 或 少 於 空 缺 數 目 , 則 候 選 人 將 自 動 當選 。如 沒 有 人 獲 提 名 參 選 , 本 會 可 考 慮 延 長 提 名 的 截 止 日 期或 在 一 段 合 理 的 時 間 後 重 新 進 行 選 舉 。
d. 候 選 人 資 料
(i)每 位 獲 提 名 的 候 選 人 須 向 選 舉 主 任 提 供 有 關 其 個 人 資 料 的簡 介 ,字 數 不 可 多 過 二 百 , 並 須 在 簡 介 中 申 報 有 否 觸 犯 條 例第 30 條 所 載 有 關 常 任 秘 書 長 可 拒 絕 校 董 註 冊 的 理 由 , 以 助家 長 判 斷 他 /她 是 否 適 合 及 適 當 的 候 選 人 。
(ii)選 舉 主 任 須 於 選 舉 日 之 前 不 少 於 7 天 , 向 所 有 家 長 另 行 發信 , 列 出 獲 提 名 候 選 人 的 姓 名 。 選 舉 主 任 可 隨 通 知 信 附 上候 選 人 的 簡 介 , 包 括 他 們 在 簡 介 內 所 申 報 的 資 料 。 本 會 應保 障 本 身 不 會 因 刊 登 有 關 簡 介 而 涉 及 任 何 訴 訟 的 法 律 責任 。 該 信 亦 須 解 釋 有 關 選 舉 的 安 排 和 時 間 表 。 如 有 需 要 ,選 舉 主 任 可 為 候 選 人 安 排 一 個 簡 介 會 , 以 便 他 們 向 所 有 家長 介 紹 自 己 及 解 答 家 長 提 出 的 問 題 。
4. 投 票 人 資 格
所 有 學 校 現 有 學 生 的 家 長 均 符 合 資 格 投 票 。 學 校 教 師 只 要 是 現有 學 生 的 家 長 , 也 有 權 投 票 。 所 有 合 資 格 投 票 的 人 士 都 享 有 同等 的 投 票 權 。 每 名 家 長 不 論 其 就 讀 該 校 子 女 的 數 目 , 只 可 有 一票 , 並 以 個 人 身 分 投 票 。 為 便 行 政 安 排 , 本 會 可 分 發 兩 張 選 票予 每 名 學 生 , 讓 其 父 母 投 票 。 如 學 生 另 有 監 護 人 或 實 際 管 養 該學 生 的 人 , 在 其 要 求 下 , 也 可 給 予 選 票 。
5. 選 舉 程 序
a. 投 票 日 期
家 長 校 董 選 舉 的 投 票 日 期 應 與 提 名 截 止 日 期 相 距 最 少 兩 星 期 。
b. 投 票 方 法
(i)為 確 保 選 舉 公 平 , 投 票 應 以 不 記 名 方 式 進 行 , 即 投 票 人 不 得 在選 票 上 寫 上 自 己 的 姓 名 或 任 何 可 辨 識 身 分 的 符 號 , 亦 不 得 讓 其他 投 票 人 目 睹 他 投 票 給 哪 一 位 候 選 人 。
(ii)學 校 應 為 選 舉 設 置 一 個 投 票 箱 , 投 票 箱 應 鎖 好 , 鎖 匙 由 選 舉 主任 保 存。選 舉 主 任 可 在 投 票 程 序 中 註 明 家 長 可 採 用 何 種 方 式 進行 投 票 。如 選 舉 主 任 要 求 家 長 須 親 自 到 學 校 現 場 投 票 ,便 應 事先 通 知 所 有 家 長 有 關 安 排 , 並 列 出 投 票 日 期 、 時 間 和 地 點 。 如容 許 家 長 經 子 女 把 選 票 交 回 班 主 任,選 票 應 放 入 特 設 的 信 封 並
封 好 , 然 後 才 放 入 投 票 箱 , 空 白 的 選 票 亦 須 交 回 學 校 。 選 舉 主任 亦 可 在 投 票 程 序 中 註 明 家 長 可 採 用 任 何 其 他 的 方 式,例 如 郵遞 或 親 自 交 回 選 票 。 學 校 應 記 下 已 交 回 選 票 的 家 長 , 然 後 才 把選 票 放 入 投 票 箱 。
c. 點 票
(i)選 舉 主 任 須 安 排 一 個 點 票 會 , 邀 請 所 有 家 長 、 各 候 選 人 、 及 /或 校 長 出 席 及 見 證 點 票 工 作 。
(ii)執 行 委 員 會 主 席 、 選 舉 主 任 及 /或 校 長 須 參 與 點 票 見 證 工 作 。在 點 票 期 間 ,選 舉 主 任 應 確 保 所 有 選 票 均 已 從 投 票 箱 倒 出 , 才開 始 點 票 。 如 有 以 下 情 況 , 選 票 當 作 無 效 :
( 甲 ) 選 票 上 所 投 的 候 選 人 數 目 , 超 逾 認 可 數 目 ;
( 乙 ) 選 票 填 寫 不 當 ; 或
( 丙 ) 選 票 加 上 可 令 人 找 出 投 票 者 身 分 的 符 號 。
(iii)獲 得 最 多 選 票 的 候 選 人 , 將 獲 提 名 註 冊 為 家 長 校 董 , 而 獲 得第 二 最 多 選 票 的 候 選 人 ,將 獲 提 名 註 冊 為 替 代 家 長 校 董 。若 兩個 或 以 上 候 選 人 得 票 相 同 , 會 以 抽 簽 方 式 決 定 當 選 人 。
(iv)選 舉 工 作 結 束 後,選 舉 主 任 應 把 所 有 已 投 的 選 票 放 入 信 封 內 。選 舉 主 任 和 執 行 委 員 會 主 席 須 分 別 在 信 封 面 上 簽 署,然 後 把 信封 密 封 。信 封 和 選 票 應 由 本 會 保 存 最 少 六 個 月 ,以 便 在 有 人 提出 有 關 選 舉 不 當 的 指 控 時 , 供 調 查 之 用 。
d. 公 布 結 果
(i)選 舉 主 任 可 致 函 所 有 家 長 , 公 布 選 舉 結 果 。
(ii) 落 選 的 候 選 人 可 在 選 舉 結 果 公 布 的 一 星 期 內,以 書 面 方 式 向本 會 提 出 上 訴 , 並 列 明 上 訴 的 理 由 。
(iii)沒 有 列 明 理 由 的 上 訴 書 不 會 被 受 理 。
(iv)執 行 委 員 會 主 席 須 委 任 一 名 未 參 與 點 票 的 家 長 及 由 校 長 委任 一 名 未 參 與 點 票 工 作 的 教 師 為 上 訴 委 員 處 理 上 訴 。 如 果需 要 重 新 點 票 , 須 邀 請 投 訴 人 及 所 有 候 選 人 出 席 監 察 。
(v)上 訴 委 員 的 決 定 為 最 終 決 定 。 如 兩 位 上 訴 委 員 未 能 達 成 一 致裁 決 , 上 訴 則 交 由 執 行 委 員 會 作 最 終 決 定 。
6. 選 舉 後 跟 進 事 項
本 會 須 向 法 團 校 董 會 提 名 獲 選 的 家 長 , 出 任 家 長 校 董 。 其 後 , 法團 校 董 會 須 向 常 任 秘 書 長 申 請,將 獲 選 的 家 長 註 冊 為 學 校 的 校 董。
7. 填 補 臨 時 空 缺
(a)若 家 長 校 董 的 子 女 在 他 /她 的 校 董 任 期 內 不 再 是 學 校 的 現 有 學生 , 該 校 董 的 任 期 可 持 續 至 任 期 屆 滿 或 該 學 年 終 結 為 止 , 兩 者 以較 早 者 為 準 。
(b)如 家 長 校 董 在 任 期 內 離 任 , 出 現 空 缺 , 本 會 須 以 同 樣 方 式 在 三 個月 內 進 行 補 選 , 填 補 有 關 的 空 缺 。 如 本 會 無 法 於 該 段 期 間 進 行 補選 , 則 法 團 校 董 會 可 基 於 充 分 理 由 , 向 常 任 秘 書 長 申 請 將 填 補 有關 空 缺 的 時 限 再 繼 續 延 長 。
8. 注 意 事 項
(a)家 長 校 董 選 舉 與 本 會 執 行 委 員 選 舉 可 同 時 進 行 , 分 別 選 出 家 長 校董 及 本 會 執 行 委 員 。
(b)作 為 家 長 校 董 選 舉 的 候 選 人 及 投 票 人 , 家 長 須 向 選 舉 主 任 索 取 一份 條 例 第 三 十 條 條 文 及 競 選 道 德 操 守 守 則 , 嚴 加 遵 守 ,以 確 保 選 舉的 公 平